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3篇

时间:2024-04-19 12:23: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见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有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连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依据实际状况敏捷处理,但也必需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冗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准时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状况,增添对将来事态进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实行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准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状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准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主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准时、全面、精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进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准时分析预报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准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根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定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根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根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特地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果作为最终奖惩根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嘉奖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嘉奖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准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胜利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胜利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嘉奖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嘉奖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互相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觉矛盾纠纷不准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准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根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协作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准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提倡正能量;坚决杜绝简洁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觉,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支配,并根据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篇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I.概述新时代社会矛盾的背景和枫桥经验的来源

  1.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产生原因

  2.枫桥经验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

  3.枫桥经验的基本原则和实践途径

  II.枫桥经验在新时代预防调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应用

  1.枫桥经验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2.枫桥经验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应用

  3.枫桥经验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推广

  III.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探索

  1.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2.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3.建设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

  结语:发挥枫桥经验的优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新时代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和敏感化的特点。例如,城乡之间的差距、贫富资源分配不均、土地征用等问题都容易引起矛盾和纷争。这些矛盾和冲突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预防、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成为了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重要问题。

  枫桥经验起源于我国江苏省吴江市的一个小村庄枫桥,它通过以调解为核心的方式,实现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依法调解,注重全过程的调解和全方位的服务。在新时代下,枫桥经验被广泛地应用于基层维护社会稳定和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中。其基本原则和实践途径的优势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推崇。

  因此,在新时代下,我们要从枫桥经验中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应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挑战。我们应该不断推广枫桥经验的重要原则和实践途径,例如依法调解、依靠群众、注重服务等。同时,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促进基层法治建设,建设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深入地推进枫桥经验,使其在新时代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和基层法治建设方面推广。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社会治理机制,枫桥经验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枫桥经验通过依靠群众、依法调解、注重服务等基本原则,构建了一套有效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它可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基层居民之间的争端,有效维护所在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在基层自治有限的地方,枫桥经验的调解方式更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其次,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方面,枫桥经验体现了很强的灵活性和普适性。通过依靠群众、依法调解等核心原则,枫桥经验在民间纠纷、劳动争议、商业纠纷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成

  熟的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枫桥经验的服务对象逐渐拓宽,包括对于少数民族和外来人口等较为敏感的群体的服务。

  最后,在基层法治建设方面,枫桥经验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它强调依法调解,不仅能够借鉴法治思维,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还能够培养社会矛盾调解的法治思维。在实践中,枫桥经验的调解也要求参与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从而能够有效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

  综上所述,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下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同时推动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和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这也为我国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可持续、有效的治理方式。在新时代下,枫桥经验的应用和推广需要基于严谨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实践方法,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建设。因此,在推广枫桥经验的同时,需要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不断完善枫桥经验,提高其实效性和推广性。

  首先,需要加强理论研究,提高枫桥经验的理论基础。针对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领域的实践应用,还需要在社会学、法律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如何提高调解能力,如何培养社会矛盾调解的法治思维等,都需要经过严谨的理论研究。

  其次,需要不断推进实践创新,提高枫桥经验的实用性。枫桥经验的实践应用也需要不断创新,提高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如何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等都需要不断实践创新。

  最后,需要形成系统化的研究体系,推进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在推广枫桥经验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系统化的研究体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能够为其更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推广枫桥经验需要依靠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注重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只有在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枫桥经验,才能够更加科学地开展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建设,为我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xx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1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

  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离婚诉讼。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在我国基层,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1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平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以非讼方式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正当性

  (一)以非讼方式推进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谐基层的建设需要纠纷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需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需要对整个基层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二)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基层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诉讼方式的启动和运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时间和场所,除承担诉讼费等显形的费用,还要负担路费、农时误工等隐形损失。由于经济实力偏弱,打官司对农民来讲,着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另外,农户也不可能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是不等人的,到了耕作的时候人们必须去耕作。特定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占去农户的时间,就可能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减少。即使纠纷得到了公平的判决,现行法律也缺乏对生效判决的富有成效的实现机制,投入那么多,结果却得不偿失。所以,从经济性上看,诉讼方式也是不适合基层的。相形之下,非讼方式的采用要便捷的多。可即时、方便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可以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基层的需要。

  (三)心理上的亲和性和结果上的和谐性。诉讼所要面对的是陌生的场所、陌生的纠纷解决人员、陌生的解决程序和语言,这些都不是对一般人熟悉的,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和怀疑。而非讼方式则不同,和解也好,调解也罢,都是熟悉的人,熟悉的地方,熟悉的操作程序,心中的安定自然增加几分。其结果具有和谐性更加有意义。在基层,诉讼结果无论如何,都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性的缺失。对当事人而言,对簿公堂后他们很难毫无芥蒂地相处。因为,进行诉讼无

  疑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那也是很丢面子的一件事,可能会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审判以后无休无止地对立和冲突。就更大范围而言,纠纷双方可能因为诉讼而扩大对立层面与冲突范围,进而带来连环的不稳定因素。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对整个基层而言,当事者的和好对周围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三、二九一法庭具体做法:

  1、二九一法庭结合实际,将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结案不代表能了事,因为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生冷的判决书能够正确回应法律上的诉求,但不一定能够满足现实中的需要。法院通过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多部门联动联调,积极化解矛盾,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多方参与调处,调处各方一般会经过商讨对案件处理形成共识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调处,相当于审理在多方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3、得到党政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各个方面,离不开农场党委的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得以发挥,并反作用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基层群众也普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首先,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其次,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最后,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案结事了的标准,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二九一法庭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成效

  截至20xx年9月,二九一法庭协调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缓解法庭审判压力,化解案多人少困境。20xx年,二九一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96.8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引入,极大缓解审判压

  力。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庭介入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四、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问题及完善

  任何一种机制均不可能完美,非讼方式也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非讼方式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出现廉价正义的问题,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比如强势的一方逼迫弱势一方。其二,法律效力不明。现行法仅规定以人民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没有规定纠纷双方的和解以及第三人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律规定非讼方式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和原则,并投入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是必要的。通过法院配置非讼机制的风险与责任,并赋予非讼解决方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2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凸河司法所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20xx年,格凸河镇发生了多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格凸河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及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

  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水塘、平安水塘的重大举措。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通过调研,格凸河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9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以多种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格凸河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格凸河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格凸河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

  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

  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

  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工作的建议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和领导协调机制。目前,全镇已成立乡镇调委会、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村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格凸河镇综治办人员较多,可以在综治办成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对全镇10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

  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大调解格局。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们可以构建以法庭为主,派出所与乡镇调委会、村民小组调委会组成的四级调解网络,加强与行政调解的联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3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和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有效化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具有先进引领作用的纠纷解决理念,建设功能强大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繁荣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要举措

  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让审判法官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设立速裁庭,实现案件快立、快审

  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我院结合自身法官少,案件数量压力大的实际,逐步完善了速裁机制,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完整、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实现快立、快审、快结,速裁庭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充分发挥速裁庭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的职能作用。速裁庭负责办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小额诉讼案件、督促程序案件,保全、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并联络指导其他多元化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合理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创新调解技巧和方法

  我院注重强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调解前,找准当事人争论的矛盾焦点,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有选择、有准备地制定调解方案,为调解成功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调解时,充分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坚持做到评判是非有公心,排忧解难有诚心,说服教育有耐心,平息矛盾有恒心,以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基准,不盲目和稀泥,注意了解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根据不同案情和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找准具体切入点,因势利导,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的新方式

  我院积极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成立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轮流驻站

  值班,在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加入诉前、诉中调解和第三方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及时参与化解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功能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积极运用督促程序,提高其利用率,以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照管辖权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畅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严格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节原则,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畅通案件分流机制。将适合调节的纠纷尽量在案件登记前引导当事人调解;立案登记制后,法院通过诉讼引导对案件进行分流,适宜调节的案件先行调节;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经过上诉程序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我院虽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但是因法官数量有限,在法院受理案件逐年攀升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压力较大。同时,因法院尚且未设置专业调解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的实际参与者是已经退休的一名老法官,因其年岁较大,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学习难度较大,调解方法、调解技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委托调解缺乏经费保障

  对外而言,法院在委托调解中,未设置专项经费为参与委托调解的人员给予调解补贴。法院出面委托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均是无偿。因此,在经费保障上缺乏更科学全面的互通机制,寻求调解组织的协作、支持只能打人情牌,必然无法更好、更长效地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长效运行。

  3、当事人的认同力有待加强

  多元化解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这些纠纷化解方式的使用者--当事人。当事人的认可决定着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但目前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较低。一方面,因替代诉讼的其他纠纷化解方式具有非终局性和非权威性等特点,当事人大多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途径具有抵触情绪,往往更愿意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多数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缺乏认知,对现代调解理念中高效、低成本、修复关系等内在优势缺乏了解。以督促程序为例,近3年来我法院仅适用督促程序5件,从适用督促程序案件数与民事案件数比例来看,平均占0.03%,适用率极低,督促程序基本处于荒废状态。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的特点、性质缺乏了解,对该程序的法律意义缺少认同。

  4、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待完善

  当前,因诉调对接工作处于初步探索当中,法院在诉前调解和审判流程的运行中缺乏有效衔接,调解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案件不能一次性解决,给当事人带来较大诉累,并留下法院诉前调解是在拖延审理期限的错误印象。同时,诉调对接工作所能依靠的社会资源有限,市场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孵化更多专业性的资源和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纠纷解决的信息化仅停留在对互联网工具的碎片化运用中,存在平台少、功能单一、信息无法互联互通、资源无法共享共用等问题。

  四、加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法院要充分发挥法院在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在工作中结合巡回审判联络点推广法律进企业、进站段活动,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预防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发挥审判案件的根本功能,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还应引导群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在群众中普及多元化纠纷化解观念,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

  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进一步加强诉讼制度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居于核心位置,许多通过其他方式未能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最终都有可能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要切实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地位,不断增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效率,要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送达公证,全面提高案件审理速度;要推行利民便民的诉讼措施,有效推动跨域立案、跨域审判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有效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衔接

  法院要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的协调和配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一是在组织机构上努力搭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二是在业务指导上,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把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通过举办讲座、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三是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对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积极委托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力量,争取多方协调解决,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

  紧紧围绕解决影响铁路企业、职工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以辖区涉铁路案件较多的乌海地区为试点,率先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通过在巡回审判联络点悬挂巡回审判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牌匾、提供办公用房、配备调解人才、畅通跨域音视频网

  11络连接,夯实中心开展工作基础,搭建法院、铁路站段、司法联络员精品调解工作平台。要注重经验积累、成果转化,为法院在包西、东胜、临河、额济纳等铁路辖区内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提供宝贵经验。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供给模式

  一是增加多元纠纷化解经费投入,适当提高调解工作个案补贴标准,增加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的案件,参照司法局对调解机制个案补贴原则,设置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同时注重考核监督,实现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并行,促进调解人员尽职尽责参与纠纷化解,进一步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

  全面推动跨域审判+模式,助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推动跨域审判+模式的适用范围,依托信息化手段扩大跨域远程调解适用范围。在法院辖区内所有巡回审判联络点搭建网上空中桥梁。让辖区内诉讼参与人足不出户就可与法官、调解员面对面进行诉前调解、诉讼指导、法律咨询等活动。避免当事人为调解事宜而多次往返劳累。方便家远、贫困的当事人就近打官司,最大化节省化解纠纷的时间、路途成本。

  结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满足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亦有所裨益。为了更好的推动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监督、指导、宣传、经费保障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促进我国矛盾化解体系的多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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